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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发布时间:2022-08-19     作者:huangxin      浏览量:4234       来源:      分享到:

问: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损耗情况?

答: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自身生理活性、保管条件、储粮作业的影响,数量会发生损耗。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水分减量是粮食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向外界蒸发造成的粮食总量的减少。杂质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

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问:粮食储存过程中合理损耗的标准是什么?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规定了“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并提出了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简称“水杂减量”)的解释和处理方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储存损耗,应综合分析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情况。

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我国对粮食仓储的自然损耗进行定额管理,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超过定额部分属于超耗,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粮食损失。

粮食在储存过程中会蒸发一部分内部水分。水分减量过大,会导致粮食储存损耗增加,并影响品质。因此,粮食保水也很重要。

问:粮食水分杂质减量如何计算?

答: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自身生理活性与保管条件、仓储作业的影响,会发生损耗。粮食储存损耗是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到计量出库的整个保管过程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实际储存损耗=入库粮食数量-出库粮食数量

粮食水分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蒸发造成粮食数量减少,按照储存期间水分变化据实计算即可。

水分减量=入库数量×(入库水分%-出库水分%)/1-出库水分%

杂质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烘晒、通风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按照储存期间杂质变化据实计算即可。

杂质减量=入库数量×(入库杂质%-出库杂质%)/1-出库杂质%

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附件2规定了自然损耗处置办法及定额。当粮食的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以“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的差值核销自然损耗;当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

问:出库水分或杂质高于入库水分或杂质,应当如何计算?

答:与损耗相反的情况是溢余,计算原理及方法与损耗计算方法基本相同。出现溢余或超耗等应分析原因。

问: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如何计算?

答: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通常可在出库时一并处理损耗。入仓前因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据实进行损耗核销处理。地方储备管理有具体办法且符合处理原则,从其规定。

问:储存过程中粮食扦样损耗如何处理?

答:粮食扦样得到的检化验用样品,属于粮食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扦样产生的自然损耗,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自然损耗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后实际损耗,应当如何计算?

答:粮食实际储存损耗=粮食入库数量-粮食出库数量。最低收购价粮食实际储存损耗适用上述公式。《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粮食在库时的储存损耗如何计算,粮食销售出库后的损耗如何计算?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中规定的水杂减量适用于粮食在库储存期间,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粮食调运和销售环节的增扣量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执行。

问:未达到轮换要求的粮食发生移库,损耗如何处置?

答: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自身生理活性、保管条件、储粮作业等影响,将会发生损耗。如何处置可查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办仓〔2021〕18号),账务处理参照《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在移库情况下,双方交接前发生的损耗由调出方承担,交接后发生的损耗由调入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