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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粮交易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8-22     作者:      浏览量:245       来源:      分享到:

 

 

贸易粮交易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

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结合贸易粮交易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参与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等。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 服务协议》等,办理电子密钥,经省级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会员须按要求参加年审。 

会员凭密钥参加交易,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 交易平台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对会员在粮食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的,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六条 会员参与交易前,应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查询当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和合同(样本)等。 

第七条 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和方式,向交易平台指定银行账户足额交纳保证金。成交后,交易平台自动冻结双方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如《交易公告》对追加保证金有规定的,会员应按《交易公告》要求及时追缴,平台自动冻结追加的保证金。未冻结的保证金,会员可申请退回。已冻结保证金的释放、转为货款等处理依据当期《交易公告》要求执行。 

第八条 委托方会员所提供的标的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报价及类型、交(提)货起止时间及地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必要的质量卫生指标,以及实际存储库点日常出(入)库能力、常用的出(入)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距)、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 

对于销售交易,有条件的卖方会员可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以及相应实物照片,买方会员可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粮食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平台时间为准。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组织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因交易会员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贸易粮交易主要采用公开竞价交易、邀标竞价交易、协商交易、挂牌交易等方式。 

第十二条 标的报价类型及费用情况详见当期《交易公告》或交易清单。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方。开市后,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报价开始应价,竞价递增(减)额度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平台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交易平台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协商交易开市后,买卖双方对标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时间等必要事项无异议并确认成交的,交易平台自动生成交易合同。如对标的有关内容需要协商,经双方在线协商一致并确认成交的,将达成共识的必要事项或补充条款作为交易合同双方约定条款,交易平台据此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挂牌交易开市后,参与交易的会员在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的标的按当期《交易公告》有关规则进行应价、摘牌,则该摘牌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交易平台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应协商确认出(入)库时间和出(入)库计划,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次完成提(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事项、终止合同等,须在交易平台内确认。 

第十八条 买方会员按当期《交易公告》要求和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次将相应粮款汇入交易平台指定银行账户。在确保有足额货款的前提下,买方会员在交易平台申请开具《出(入)库通知单》,通知单应注明提(收)货人身份信息等。 

第十九条 出(入)库粮食的质量以《交易清单》发布的标的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粮食交货地点标准计量衡器为准。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对已交货粮食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通过交易平台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签章确认后,交易平台依据《验收确认单》将相应粮食货款划入卖方会员指定银行账户。《验收确认单》是办理货款结算、钱货两清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卖方会员应按照实际货款结算金额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的,

双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签订的协商协议书上传交易平台备案。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按调解协议继续履约,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平台可组织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平台可组织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及扦样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或符合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认定情形的,视为违约。 

如出现违约行为,交易平台将按照履约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违约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并划转至守约方。当期《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在当期《交易公告》等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